协会章程
威海市再生资源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威海市再生资源协会(英文名称Weihai city Regenerating Resource Association 缩写WRR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全市从事再生资源回收、销售、各类旧货市场、经营旧货(二手货)和从事积压品贸易的企业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盈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挥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旧货流通行业规范有序健康地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协会按照现代社会组织体制要求,建立健全现代法人治理结构,推动诚信建设,建立健全自律机制,实现本团体规范健康发展。
第六条 本协会行业管理部门是威海市商务局,登记机关是威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监督管理机关是威海市民政局。本协会接受威海市商务局的业务指导和威海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本协会住所设在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柳沟。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协会业务范围:
(一)认真贯彻国家、省、市政府对再生资源回收、旧货行业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向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反映行业的意见和要求,发挥协会在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二)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制定行业道德准则、诚信服务等行规行约,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开展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提高会员单位的经营管理水平。
(四)做好行业基础资料的调查、搜集和整理工作,接受政府部门委托做好行业统计及经济运行分析,进行市场和行业发展趋势预测分析,为政府部门制订行业发展规划和行业政策提供建议;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刊物,创办网站,进行信息交流服务。
(五)负责组织与本行业有关的技术、安全、管理和法律、法规等方面的业务培训,配合政府部门组织行业专业人员岗位资质培训,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素质,增强创新能力。
(六)协调各有关方面的关系,提高本行业的信誉度和知名度。
(七)承办法律、法规授权,政府部门及其他相关社会团体委托的有关事宜。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协会会员种类:单位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全市再生资源回收、销售领域、旧货流通和从事积压品贸易业务领域中,具有一定影响力并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相关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均可申请入会,经批准为单位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出入会申请;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期满后不得延期。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的任期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涉及改选换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会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会长指定副会长行使其职权。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聘任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事务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协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九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协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谨慎、认真、勤勉、独立和正当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协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协会的涉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选任制秘书长可以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的执行机构负责人被罢免,或本协会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协会可根据会员大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行业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由新当选的法定代表人代为行使职权,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设监事1名。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忠实、勤勉,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四)对理事、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协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监事可以对本协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协会承担。
第五章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可以自行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前述决定应当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制作会议纪要,妥善保存原始资料。分支机构是本协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本协会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协会在住所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本协会开展活动、承办本协会交办事项的机构。本协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协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协会承担。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得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七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不得单独冠以 “山东”、“齐鲁”、“全省”等字样,分支机构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字样结束,代表机构以“办事处”、“代表处”、“联络处”字样结束。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所属社会团体名称的规范全称。
第三十八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主要负责人连任不超过2届。
第三十九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账户纳入本协会统一管理,不以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不将上述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确保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依法办事,按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十条 社会团体应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负责人、住所、设立程序、开展活动等有关情况报送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不得弄虚作假。同时,应当将上述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合作开展活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信息公开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表决规程》、《会员大会选举规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协会办公住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市级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以及政府购买服务;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按照会费管理办法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八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国家会计准则,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离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二条本协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五十三条本协会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协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团体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协会发生违法行为或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协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和山东省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五十七条 本协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协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五十八条 本协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五十九条 本协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六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十五天内,经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十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第六十四条 终止前,须在行业管理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在市级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布公告,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注销清算审计。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五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既为终止。
第六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剩余资产,在行业管理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9年12月24日会员大会通过。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协办单位:威海市12343家政服务网络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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